瓷砖到底如何选择?

购买的瓷砖存在争议怎么办?

连城县的李先生因房屋装修需要向某瓷砖店订购瓷砖及辅料等,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瓷砖、辅料的品牌和价格。李先生预付了定金。某瓷砖店分多次向李先生供货并均有向李先生提供提货单,李先生和儿子及瓷砖施工师傅分别在上述提货单签字。

瓷砖施工完毕,双方进行结算时,李先生对施工师傅签字的提货单有异议,认为瓷砖数量有出入,要求根据房屋所贴的瓷砖及辅料按实计算,并主张有部分瓷砖存在缺角、釉面颜色不吻合,瓷砖硬度不够等质量问题。双方对瓷砖、辅料数量、质量存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导致双方未对货款进行结算。瓷砖店的老板多次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货款未果,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瓷砖店与李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对相互间存有买卖瓷砖及辅料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施工师傅签字的提货单,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予以确认。对于李先生本人及其儿子签字的提货单,因李先生已经认可,予以确认,故根据某瓷砖店提供的提货单可以计算出李先生向某瓷砖店购买瓷砖及辅料数量,因此在现有证据能够确认瓷砖及辅料数量的情况下,无须再按实计算确认瓷砖及辅料数量。且若按实计算,对损耗部分的瓷砖及辅料数量的多少及由谁承担等也无法确认,故李先生要求按实确认瓷砖及辅料数量的意见,不予支持。李先生应在接收瓷砖或瓷砖粘贴过程中对瓷砖及时进行检验,如发现瓷砖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可以拒绝使用某瓷砖店所供瓷砖,但李先生未及时行使上述权利,而是实际使用了所有的瓷砖, 导致对存有瑕疵的瓷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是自身存有还是李先生在使用中造成。李先生在双方结算价款时对数量和质量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应推定作为买受人的李先生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最终法院支持瓷砖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负有及时检验和异议通知的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双方结算时提出并要求予以扣减,不予支持,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约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买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及时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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